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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西青区矫正专科哪个更短



一、天津西青区矫正专科哪个更短

抱歉,我没有关于天津西青区矫正专科的信息。

二、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主任

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主任:

姓名:张建国

职务: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主任

单位:天津市司法局

联系方式:

三、天津市社区矫正管理总队

“天津市社区矫正管理总队”是天津市司法局下属的一个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。其主要职责包括:

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统筹规划、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。

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。

指导和监督各区、县(市)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。

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、帮扶和监督管理。

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。

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、评估和奖惩。

负责社区矫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。

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。

承办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“天津市社区矫正管理总队”的成立,标志着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,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、科学化和专业化建设,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区和谐做出积极贡献。

四、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

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,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拘役,缓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。

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,坚持依法、科学、规范、文明的原则,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。

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

第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是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机构,由市、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立。

第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:

(一)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;

(二)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;

(三)监督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;

(四)协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、生活等困难;

(五)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和考核;

(六)完成市、区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三章 社区矫正对象

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适用社区矫正:

(一)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拘役,缓刑的;

(二)被判处有期徒刑,假释的;

(三)被判处有期徒刑,暂予监外执行的。
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适用社区矫正:

(一)被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;

(二)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且累犯的;

(三)被判处有期徒刑,且在服刑期间有重大违规行为的;

(四)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疾病,不适合社区矫正的;

(五)其他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情形。

第四章 社区矫正措施

第八条 社区矫正措施包括:

(一)训诫;

(二)报告;

(三)居住限制;

(四)职业限制;

(五)活动限制;

(六)社区服务;

(七)心理矫治;

(八)其他必要的措施。

第九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,选择适用一种或者多种社区矫正措施。

第五章 社区矫正管理

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,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、犯罪事实、社区矫正措施、矫正情况等。

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走访、谈话,了解其思想动态、生活状况和矫正情况。

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,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。

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训诫:

(一)违反法律法规的;

(二)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;

(三)有其他不当行为的。

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报告:

(一)有犯罪嫌疑的;

(二)有重大违规行为的;

(三)不适合继续社区矫正的。

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采取居住限制措施:

(一)有逃跑或者继续犯罪危险的;

(二)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;

(三)其他需要限制居住的。

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职业限制措施:

(一)从事与犯罪相关的职业的;

(二)从事其他不适合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的。

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采取活动限制措施:

(一)有危害社会安全或者公共秩序危险的;

(二)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;

(三)其他需要限制活动的。

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社区服务措施:

(一)有能力为社会提供服务的;

(二)需要通过社区服务弥补其犯罪过错的;

(三)其他需要参加社区服务的。

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采取心理矫治措施:

(一)有心理障碍或者心理问题的;

(二)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;

(三)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矫治的。

第六章 社区矫正评估和考核

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和考核。

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评估和考核的内容包括:

(一)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情况;

(二)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情况;

(三)矫正措施执行情况;

(四)其他需要评估和考核的内容。

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,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,并提出相应的矫正措施建议。

第七章 社区矫正终止

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区矫正终止:

(一)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的;

(二)被依法撤销缓刑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;

(三)被依法判处刑罚的;

(四)死亡的;

(五)其他依法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形。

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社区矫正终止后,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移交相关部门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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